起亚雇员涉嫌出售技术 两中国车企卷入
 间谍案卷入两家中国车企 5名起亚员工被拘
  近日,有关9名韩国起亚汽车公司的雇员及前雇员因涉嫌非法向国外车企出售汽车制造核心技术,被韩国检控机构起诉的消息引起关注。据韩国《朝鲜日报》报道,称韩国起亚汽车公司有员工充当商业间谍,窃取汽车生产技术机密卖给中国企业,一时间在韩国媒体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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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工出击 韩国首例汽车业跨国商业间谍案
 ·起亚回应汽车间谍案:最核心技术未被出售
 ·中国两车企卷入韩国起亚公司商业间谍案
  [编者按]近日,有关韩国起亚汽车的商业间谍案在中韩两国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报道称韩国第二大汽车制造商起亚公司员工,企图将公司的车身组装、焊接等技术,非法出售给中国某汽车公司。对此消息,中韩媒体,业内人士众说纷纭,究竟中国公司是否存在“抄袭”?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应该从起亚案中得到怎样的反思?汽车企业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呢?
  起亚商业间谍案震惊韩国
  起亚汽车“商业间谍”案被韩国舆论上升到了国家利益的高度。
  10日,韩国《朝鲜日报》用显著版面刊出文章,声称韩国起亚汽车公司有员工充当中国商业间谍,窃取汽车生产技术机密卖给中国,一时间在韩国媒体和舆论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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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密预亏29亿美元 起亚暂不调查中国“买家”
  韩国起亚汽车公司9名雇员及前雇员因涉嫌非法向中国汽车企业出售汽车制造核心技术,当日被韩国检控机构起诉。起亚称该泄密事件将使公司三年内面临约29亿美元的损失。而目前对相关中国企业的调查尚未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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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亚中国回应泄密传闻 暂未波及起亚中国
   5月9日,9名韩国起亚雇员因涉嫌向中国等国的车企出售汽车制造核心技术而被韩国检察局起诉。日前,记者从起亚中国获悉,此事仍在调查之中,5名员工已被拘留,但韩国起亚暂时未考虑对中国车企采取任何措施,索兰托泄密一事尚未波及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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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亚驻中国公司与“技术出售事件”无关
  据韩国媒体披露,有9名韩国起亚汽车公司的雇员及前雇员,因涉嫌非法向两家中国车企出售索兰托等汽车的制造核心技术,日前被韩国检控机构起诉,报道未透露相关中国企业名称。
  对此消息,起亚(中国)公司和东风悦达起亚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身公司没有人员涉及事件,由于事发韩国起亚总部,他们目前尚无该事件的进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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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会拿韩国起亚的核心汽车技术?

  “C”公司会拿起亚的核心技术?说起来,让人无法相信。假如韩国法院最终作出了他们无罪的判决,那对“C”公司的指控则完全是无中生有的事情。而假如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在国际上对”C”公司的名誉损害,则是显而易见的。[详细]

  中外技术攻守将持续上演
  有关汽车行业的商业间谍起诉已经在韩国开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不会是最后一起起诉案,在急切想要成为世界新的汽车强国———中国,和已经在汽车领域具备了相对竞争优势的跨国企业之间,攻与守、遏制和反遏制的大戏还会不断上演,与这些大戏相关的更多精彩的“无间道”也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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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汽车精英让谁给阉了?!
  起亚“索兰托”是个什么档次的车我不清楚,但我感觉技术一定不及“神六”,也比不了“宝马”“奔驰”,一个这样的低等车技术中国的汽车业精英做不了!
  中国汽车发展50多年了,合资(学习)也搞了20多年了,这样的档次的汽车技术都没有掌握?我们不得不问,我们的汽车精英怎么啦?你们怎么就集体失语了?中国汽车精英让谁给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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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专家:起亚追诉中国公司举证艰难

  起亚在韩国本土起诉涉案中国公司可能性较小,本次韩国检察官对起亚员工的指控中,也未将涉案的中国公司列为被告,起亚未来是否会在中国起诉涉案的“C”和“J”,则成为本案留给外界最大的悬念。[详细]

  汽车企业应如何签定保密协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日趋重要,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核心地位,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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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何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企业确定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之后,应当订立实施《商业秘密管理规定》,才能进行有效的内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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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车型对比
起亚索兰托

天马英雄

  大到内饰的配色选择、小到门边灯的设计,天马英雄都将模仿、借鉴发挥到了极至。无论钣金工艺还是内部装配工艺包括选材用料,与索兰托的表现都较为接近,至少表面表现出来的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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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规章里:   
  1、《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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