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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离我们还有多远:推行有条件后悔权

2009/6/10/09:37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处于弱视地位的中国消费者,到底能不能得到他们渴望的后悔权?这一点,专家说了也许不算。然而,“理越辩越明”,透过后悔权的讨论,人们不难看出,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已步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正方:

    推行有条件的后悔权

    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相应的条款。首先,在新兴的远程购物领域确定后悔权制度,然后逐步推广。

    有实践但缺法律依据

    与西安市民张先生遭遇不同,在一些正规大型网站购物,消费者是可以反悔的。消费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购物后,如果改变主意,也可以退货。这算不算消费者拥有了后悔权?我国目前有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家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日期内允许消费者退货,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消费者一种后悔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邱宝昌说:“我个人支持引入后悔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则指出,在网上销售、电话销售、上门销售甚至商场销售活动中,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商家会承诺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试用买卖合同。但是,董嵘认为:“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况,即除非双方约定,消费者不享有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后悔权。”

    董嵘进一步分析:“合同法又规定了合同撤销权,即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显然也并非实践中出现的后悔权。因此,通常来说,合同法遵循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悔权应当是不存在的。由此看来,后悔权目前在我国尚不属于法定权利。”

    无店铺销售应率先实施

    对于后悔权能否在中国实施?假如实施,是适用于所有产品领域,还是有条件地适用于某些领域?

    董嵘认为,后悔权法定化不得不考虑到几个重要前提: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另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不主张从商业形态上作出区分,如对远程销售适用后悔权,而对超市或便利店则不适用后悔权等。第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以不超过7天为宜。

    与董嵘的后悔权有条件实施不同,邱宝昌律师提出:“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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