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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10/6/10:20 来源:浙江在线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予发布,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新法规条例都有哪些新变化呢?网易汽车编辑将为你详细解读,让你一目了然。

    新条例解读:新规更人性化--简化办事流程、取消审批程序、延伸服务窗口

    机动车所有人可按相关规定编排号牌号码10月1日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新《机动车登记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

    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等可在变更后直接办理取消变更车身颜色和车身、车架的事前审批。这条新规主要是从便民的角度出发。以前,车主在变更车身颜色、车身、车架前必须到车管部门登记。新规实施后,车主可“先斩后奏”。但要提醒车主的是,变更后必须到车管部门登记备案。

    过户或注销后,可申请原号牌自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自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到交通部门自2008年10月1日起,如需办理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无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办驾驶证:不必带户口簿10月1日后,如果你的驾驶证丢了,要补办,不必再出具户口簿作为唯一证明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居民户口簿》作为居民的身份证明,明确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典当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典当的,可以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

    年审时间:可提前3个月。10月1日后,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3个月。新规让机动车所有人有更宽松的时间余地,方便一些因出国、出差等原因想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群众。目前,车辆年审只能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当月年审。

    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特别是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的应用,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制约作用。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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