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有部分乘用车厂家在政策影响下积极调整与经销商的一贯厂商关系,好似经销商的一些潜在行为即将正名,但是从业内马上传出,厂家这是权宜之策,厂商关系得不到真正的改变。厂商关系更是商用车方面卡车领域的敏感话题,是否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要看商业主体的综合实力和政策的执行力度。然而,据了解,此法一出,主旨不在表面的对企业的限制,怎么样才能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主旨,业内人士有以下几点分析。
经销商:4S销售模式将面临挑战
《反垄断法》的实施,汽车销售行业长期存在的各种“潜规则”将受到冲击。尽管汽车厂商对此讳莫如深,但《反垄断法》无疑已让汽车行业感受到了政策层面的冲击。
“《反垄断法》的出台,终于能够让我们经销商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了,不用再受厂家的限制了。”北京欧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经销商告诉记者,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也就意味着经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具备与厂家地位同等的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低价”是大型4S专营店市场竞争“常规武器”。《反垄断法》实施后,拥有自行定价权的经销商,可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进行策略性促销,根据目前重卡经销商的盈利分析,大型经销商尤其是大型4S店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尤其是在盈利的方面,更具有盈利的多元化,在运用短期金融工具方面也是具有独到之处,即使低于重卡企业的成本价格销售,也可以拥有一定超额利润。但相对中等规模的4S店,资金相对困乏,融资渠道相对窄,业务是很难正常开展的。
“以前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窜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是很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进行地区性的限制。如果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这样不公平,同样的商品选择价格更便宜的不是更好吗。”一位重卡经销商如是说。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从今往后经销商和消费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异地交易,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记者走访经销商时,有经销商提出,虽然目前汽车以4s店的模式销售成果明显,但不是未来的,也不是最好的销售模式,像“汽车超市”般的大销售才能集中消费者达到销售者的目的。目前,国内已有实力的经销商正朝这个方向努力并尝试汽车城的销售模式。而此度《反垄断法》的实施似乎助了一臂之力。
目前国内汽车市场,厂家指定经销商只能销售单一品牌,展厅内不能销售其他品牌车型。但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在同一个经销商内进行销售。这样一来,原本的授权4S销售模式就将面临挑战,一些资金雄厚的经销商就可以跳出品牌限制代理更多车型,汽车大卖场模式很有可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