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延伸:
商务部就零部件进口关税争端表态:保留上诉权
零部件进口措施被裁违规只是中外竞争的开始
中国汽车零部件败诉案对行业影响深远
零部件再吃败仗 WTO判决对中国影响不大
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进口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违反相关贸易规则。此裁决结果与今年2月该机构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内容一致。
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有权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
据记者了解,中国商务部目前已经做好了上诉准备。与此同时,在《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几经延期的“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也已在7月1日如期实施。
商务部相关官员曾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果发布后表示,中国制定“零部件整车特征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同时,也可督促外国车商在中国提高本土化率。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认真履行承诺,已大大降低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关税,为贸易伙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市场准入机遇。
针对此案,业内人士认为,即便中国提出上诉,翻案的机率也是微乎其微。
据了解,WTO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假设中国于两个月后提出上诉,WTO上诉机构耗费最长的90天时限审理此案后依然维持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结论,那么最迟到2008年年底,中国政府将不得不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做出修改,否则将受到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的贸易制裁。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分析,如果取消上述规定或者对其进行修改,国家将在税收上遭受较大的直接损失。从中国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还有可能降低跨国公司实现本土化生产的积极性,这是政府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本土化的博弈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争端缘于2005年4月1日我国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25%)征收进口关税,而不是按零部件税率(10%)征收进口关税。
对于这项规定,欧盟、美国认为不应将“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和其他零部件区别对待,而应对所有进口零部件实行统一关税。于是在次年就此规定诉诸WTO,并与中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了磋商(其间,加拿大加入进来),但未达成共识。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在此案审理之前,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让步,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征收新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但纵观争端全过程,相关标准的延期实施显然不能满足原告们的期望。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认为,从制订相关标准之初,中方的战略意图就很明确,即要通过开办合资企业来形成自己的制造和生产能力,而不能使合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躲避关税壁垒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