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自从2005年实施以来,社会各界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现在,商务部认定该政策法规有尚待完善之处,相关细则即将出台,该细则力求改变汽车厂商话语权不平等现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一直争议不断,汽车经销商纷纷上书要求修改部分条款。
商务部、工商总局官员近日坦言,《办法》的实施给汽车市场带来一系列问题。有了政府表态,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的《办法》细则预计在3月份出台。
汽车流通领域的新一轮变革即将拉开序幕。
致命的缺陷
2005年4月1日,旨在规范汽车流通秩序的《办法》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出后,一直饱受各方争议,由品牌授权导致的厂商关系不平等等诸多弊病引起了汽车经销商们的普遍不满。去年6月,《财经时报》以《五百经销商上书汽车销售办法待改》为题对此现象进行了报道。今年1月12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官员针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汽车流通领域,尤其进口汽车市场暴露的问题首次公开发表了意见。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认为,在进口汽车流通领域,《办法》实际上是把进口车的经营主导权交给了国外汽车厂商,跨国公司成立的独资或者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在中国进口汽车市场获得了主导地位。
现行的授权经营制度由于缺乏细则,导致国内经销商的弱势地位,对经销商的利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条款。总经销商是产品、品牌、配件乃至维修、技术这些核心资源的提供者,这种授权经营制度导致总经销商对销售服务环节的绝对控制和垄断。《办法》对总经销商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导致总经销商和经销商的地位严重不平等。
更重要的是,《办法》推行以来,消费者没有享受到市场开放、竞争升级带来的好处。“国内市场日益开放,消费者本应获得更大利益,但是从实际来看,跨国公司更关注销量和盈利的增加,造成了维修服务滞后、配件供应不够、价格昂贵等现象,直接导致进口汽车高价格。”王琴华说。
而在《办法》规定的授权制度下,一些总经销商出现少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情况。总经销商和国外厂商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公司内贸易,很多利润被国外厂商转走,国内经销商则沦为低附加值的劳动力,汽车利润在总经销商和经销商之间得不到合理分配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于法昌直言,《办法》实施两年多,在工商总局备案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共36876家,这些漂亮的4S店动辄花费上千万元,不仅增加了经销商经营成本,而且点多、面广、分散,并不利于消费者选车购车。“自2005年取消了配额管理,进口车市场全面放开,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来规范市场是必要的,但从实施情况看,现在来完善它,也是必要的。”王琴华如是说。
多渠道进口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细则的起草工作。
《财经时报》记者获悉,即将出台的细则将根据以下原则展开:适度放开“平行进口”,支持有条件的部分汽车进口经销商直接从国外汽车企业进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