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保密范畴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日趋重要,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核心地位,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朱慧律师告诉记者:“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企业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同时,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都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如果是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到能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资料,那么企业有权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此时员工也有义务配合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双方都应该遵照协议规定不得违反。
企业:保密是生存之本
对于汽车企业来说,其与同行的竞争主要是技术的竞争,谁取得技术的领先,谁就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在此种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尤为重要。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企业来说很有必要,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
朱律师说:“企业要对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要做如下工作:首先,汽车企业要制定比较完善的保密制度或保密守则,哪些是属于该保密的范围,自己最核心的技术一定要明确。其次,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在保密资料打上“秘密”字样等。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设置脱密期,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制定保密协议的企业,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在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员工:保密是义务
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对本单位经济、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要求被录用的人员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要加签形形色色的“保密协议”。那么单位制定的保密协议该不该签?该怎样签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朱律师告诉记者:“对企业员工来说,保密义务本身即为基本义务之一。对于汽车技术性企业来说,一般是应该签定保密协议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员工造成损害,但是如果涉及竞业限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则有可能侵害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员工应注意企业是否给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另外也应注意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合理。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