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企业极少在韩国设立分支机构或拥有资产,起亚汽车在韩国本土起诉涉案中国公司可能性较小,即使起诉并最终胜诉,跨国执行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因此起亚汽车在韩国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意义并不大。本次韩国检察官对起亚员工的指控中,也未将涉案的中国公司“C”和“J”列为被告。起亚汽车未来是否会在中国境内起诉涉案的“C”和“J”,则成为本次起亚员工泄密案留给外界的最大悬念。
从现有的信息来看,与通用起诉奇瑞侵犯专利权一案相比,本次起亚汽车泄密案属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方式,但企业通常会采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在起亚汽车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案件在实体上将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除了适用与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外,原告还需履行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所特有的举证义务,如证明技术秘密的保密性,第三人(中国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性等等,其举证过程较为复杂。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即使韩国检方对起亚员工窃密转卖中国公司的指控最终成立,起亚公司如想在中国境内继续起诉涉案中国公司,还必须面临举证三大难关。
1.能否证明中国公司在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被视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果起亚汽车在中国提起诉讼,就需要证明国内被告企业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从涉案管理咨询公司取得的技术、经营信息等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即使被指控的起亚员工在韩国法庭供认与中国公司存在共谋,起亚汽车还需要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向中国法院提供电子邮件、合同等能够被法院所采信的证据。
2.能否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包括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三种。其中,证明中国公司“获取”了商业秘密时,将涉及到中国公司与涉案管理咨询公司之间的信息往来情况。证明中国公司存在“披露”行为时,该披露并不仅指向公众披露,也包括向特定第三人的披露。起亚汽车是否掌握了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仍是一个疑问。
关于“使用”,由于本次泄密涉及起亚索兰托600多个零部件的组装技术和部分经营信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特别是汽车产品的组装技术并不转化为实物成果,因此证明中国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目前涉嫌侵权的产品并未发布,“使用”侵权技术的指控自然无从谈起;即使在涉嫌侵权产品正式发布上市后,生产企业也可以向法庭举证证明该技术为普遍性技术,或是自主开发技术,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引进,以对抗起亚公司的观点。
综上,起亚公司证明以上各行为的存在均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
3.如何衡量侵害结果。
即使法院认定国内涉案企业对起亚汽车的侵权事实存在,起亚还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公司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才有可能获得其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