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放标准执行和监管职责未全面落实
今年7月1日,我国即将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三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Ⅲ)。从国Ⅱ到国Ⅲ,是一个较大的台阶。由于京、沪、穗等大城市先行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都已有能力生产出符合排放要求的新车,在产品生产技术方面,满足较高标准已不成问题。
但是国Ⅲ的有效实施远非设计出合格产品那么简单。如何保证投放市场的国Ⅲ车排放真正达标,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如何确保国Ⅲ车行驶后排放性能劣化较小,真正收到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严格的标准需要严格的执行和监管体系,这个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在短时间内从几个大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机动车管理制度,新车上牌照和在用车年检由交管部门管理,具体由车管所和车辆检测机构执行。车辆检测机构应具备各种检测设备,并保证新车或受检在用车符合国家环保及其他相关标准。国家环保局有关文件规定,各省市环保局具有监督各阶段排放标准执行的职能。也就是说,对市场上新车和在用车的排污控制,车辆检测机构负责执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但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和监督体系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据相关调查,很多地方国Ⅱ标准尚未实施到位,不同程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有些地区,车辆检测机构的执行能力还未达标,有的没有全面配备符合新标准的尾气排放检测设施,有的检测认证还未完成,有的省份如湖北和山东仅在部分地区试点配备了对应国Ⅱ标准的尾气检测线。
而在另一些地区,交管、环保部门对各自在排放标准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限还不太明晰。有的地方对跨部门的管理协调表示无能为力,有的地方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地带,车管部门认为治理尾气超标是环保部门的事,而环保部门认为能不能上牌或通过年检交管部门说了算。更不应该的是,有些地区的工作人员对相关环保标准都不了解,有些地区甚至还在销售国Ⅰ排放的车。
二、优质燃油供应难实现
燃油品质对汽车排放性能有着重大影响。有关研究表明,燃油成分不仅直接影响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某些成分还会导致发动机系统腐蚀和磨损,使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效率降低或失效。因此,国际上通常遵循“车到油先到”的原则,即在实施更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前,提前发布和实施相应的燃油质量标准。
但在我国,与近几年汽车排放标准严格控制相比,燃油标准提高的步子相对较慢。据了解,为配合今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有关部门虽于2006年12月发布了新的《车用汽油》标准(GB17930-2006),但其中对清洁汽油的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难以保证执行。北京地区先行实施国Ⅱ排放标准时,北京市颁布的《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11/238-2004)中注明,“车用汽油中应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汽油销售部门须将入库汽油加入清净剂的品牌、批号、时间、地点、数量等内容报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的条款既提出了油品的标准,也明确了实施和监管措施。但是新的国家标准中却取消了类似条款。
而新的车用柴油标准还未出台,目前执行的仍是2003年颁布的《车用柴油标准》(GB/T19147-2003),相当于满足国Ⅱ排放的燃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