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逐渐敞开大门与世界市场进行货物、服务、资金和技术的交换与交流。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全球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在19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后,一些西方国家从中意识到解除国家间贸易壁垒,进行顺畅的贸易活动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在1947年由美国领导制定了“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消除关税,政府补贴和减低进口许可。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贸易谈判,并在1986~1994年的多哈谈判中创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涵盖了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每个成员都承诺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开放服务市场,制定纠纷解决程序,以及要求各成员政府依据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制定透明的贸易政策和各项规章。
针对我国的汽车产业,我国与美国达成的协定如下:
1.轿车的关税在5年内从原来的70%~80%降到25%;客车的关税在2006年从45%~65%降到25%;零部件的关税在 2006年从22%降到10%。
2.2005年1月1日进口限额和进口许可证被废除。
3.中国政府将废除对外国直接投资在汽车领域的限制,如取消外资在进出口和在技术转让方面的限制。
4.汽车行业的服务领域在5年内实现开放,如在销售渠道、零售、租赁和售后服务以及汽车贷款方面。
我国与欧盟在2000年5月5日达成的就世贸方面的协定主要针对实际的生产和投资方面,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在两年内取消对合资公司生产新产品和新车型方面的限制;二是地方省级政府对15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项目有审批权;三是外资公司可建立其百分之百的全资发动机生产厂;四是汽车公司可以利用分期付款来推动其销售。
加入WTO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了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汽车行业在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方面的问题,导致相对小规模的生产和低专业化;伴随着入世后关税的降低,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取消,及服务贸易市场——分销渠道、零售和售后市场的开放,会加剧中国国内的市场竞争,对国内的汽车产业是巨大的挑战。
面对WTO带来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在入世之初,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应对:
第一,进行结构调整——鼓励国内的汽车企业通过战略重组向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二,准入管理——制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对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等环节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
第三,产品开发——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研发能力。
第四,营销网络—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注重营销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其产品的营销服务网络。从2005年起,所有汽车生产企业均以其品牌销售的形式实现自产产品的销售和服务。
第五,进口管理——开始对具有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进行管理,以及从2005年起,撤销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
在过去5年过渡期中,中国政府认真履行了入世的承诺。2005年,我国取消了实行了20年的汽车进口配额,开始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并实施“落地完税”制度;并在2006年7月1日将轿车、客车的关税降至承诺的25%,相关备件降至10%。在法规体系方面,连续出台了2003年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等,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