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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汽车“安全气囊”案再度开庭
2007年1月15日 9:28 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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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同意调解 质监人士吁尽快制定汽车安全气囊质量标准。
海南省质监部门目前已将安全气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质监总局作了反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汽车安全气囊质量标准的制定会逐渐完善起来,消费者的权益更能得到保障。 1月9日上午,海南首例汽车"安全气囊"纠纷案,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再次开庭。围绕本案事故车安全气囊是否有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知情权等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提出了不同主张。由于原、被双方在庭审结束时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因此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此间质监人士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制定汽车安全气囊质量标准以规范汽车市场,海南省质监部门目前已将安全气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质监总局作了反馈。 有关鉴定称被追尾时气囊不应展开 海南车主林尤丰在2005年花费40万元购买了一辆新款皇冠3.0,2005年8月20日在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上被大巴车追尾,8个安全气囊无一打开。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林尤丰夫妇向皇冠车厂商讨要安全气囊质量标准和产品合格证,但经多次交涉无果。他们认为,天津一汽丰田对其在车上安装的事关乘车人生命安全气囊,竟然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而他的车在被追尾后车上气囊没有一个展开,是明显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不合格产品。遂将生产厂天津一汽丰田和经销商丰正华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退车、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诉请。 此案去年7月7日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原被告方就安全气囊是否应该展开、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争议较大,当天庭审未有结果,法院随后委托相关部门对事故车辆以及安全气囊进行鉴定。2006年10月下旬,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高级工程师受海南省诉讼技术委托中心的委托,来到海口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全气囊"在追尾状态下是不应该展开的。报告显示,根据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用户手册》相关规定,"安全气囊在追尾状态下是不应该展开的","由于车辆尾部不装'碰撞传感器',故不可能展开前部和侧部的气囊系统","汽车遭受后方碰撞时,SRS气囊系统不会引爆点火剂,也不会给SRS气囊系统充气。故安全气囊是不会展开的"。 皇冠厂商称车主告错了对象 在当天的法庭上,被告天津一汽丰田的代理人在辩论中进一步阐明:丰田皇冠《用户手册》中写明,无论是任何类型的碰撞引起足够大的正向减速时,都会发生SRS前方空气囊的展开。但本案车辆受到的碰撞来自车辆后部,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车辆不仅不可能因碰撞而发生正向减速,反而因为后车撞击的推力而出现正向加速的情况。因此,本案车辆发生的碰撞事故并不会引起车辆的正向减速,没有达到空气囊展开的条件,SRS前方空气囊不展开是正常的。针对原告提出的提供安全气囊质量标准诉讼请求,天津一汽丰田方面表示,安全气囊的设计、制造标准是丰田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的这一要求不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他同时指出,本案中的车辆并不存在任何品质缺陷,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已经证明,该车是合格产品,并意味着包括安全气囊在内的全部零部件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品质缺陷。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修改《用户手册》中相关错误表述的诉讼请求,天津一汽丰田认为相关表述并未给原告造成伤害,原告无权提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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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零部件 安全气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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