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汽车研究所、成都万友滤机有限公司、成都市泽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日高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南充市滤清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伟、罗宏伟、王珂、彭晓刚、韦宏、施旭文、沈刚、林进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柴油机纸质滤芯燃油细滤器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
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体积流量3.5 L/min(210 L/h)以下的汽车柴油机纸质滤芯燃油细滤器总成(以下简称总成),包括旋装式总成和可更换滤芯式总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 ××××—×××× 汽车柴油机燃油滤清器试验方法
GB/T 2828 逐批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术语和定义
3.1
标称体积流量 nominal volume flow
以单位面积应通过的流量为依据标定的滤清器体积流量的名义值,以便于不同型号滤清器性能指标的比较。
标称体积流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标称体积流量,L/min;
——流量系数, =0.00068 L/min·cm2;
3.2
额定体积流量 rated volume flow
由主机厂为某种
发动机匹配而规定的滤清器体积流量的名义值,L/min。
3.3
燃油细滤器 fuel fine filter
保护燃油喷射装置的最后一级燃油滤清器。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总成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性能
4.2.1 密封性
在400 kPa的气压下,保压时间不少于1 min,总成不允许漏、渗。
4.2.2 清洁度
总成内部清洁度限值W,按表1规定。
表1 总成内部清洁度限值
标称体积流量或额定体积流量 Q L/min 清洁度限值 W mg
≤0.8 ≤8
>0.8~2.0 ≤10
>2.0~3.5 ≤12
4.2.3 原始阻力
总成的原始阻力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总成的原始阻力
标称体积流量或额定体积流量 Q L/min 总成原始阻力 kPa
≤0.8 ≤6
>0.8~2.0 ≤8
>2.0~3.5 ≤10
4.2.4 原始滤清效率
总成的原始滤清效率不低于90%。
4.2.5 储灰能力
总成的储灰能力不低于由下式规定的值。
式中: ——储灰能力,g;
——单位过滤面积规定储灰量, =0.03 g/cm2;
——滤芯有效过滤面积,cm2。
4.2.6 分离水效率
总成分离水效率应不低于85%。
注:本项指标是针对有分离水功能的滤清器。
4.2.7 滤芯耐压性能
4.2.8 滤清器耐破损试验
总成在1000 kPa的压力降下历时1 min不允许破损和泄漏。
4.2.9 总成耐液力脉冲疲劳性能
总成以0~800 kPa并按QC/T ××××—×××× 汽车柴油机燃油滤清器试验方法第6.7条规定的参数进行液力脉冲疲劳试验,共试验20000次,总成不允许出现开裂、变形、漏渗等缺陷。
4.2.10 总成耐振性能
总成按装车(机)的方式安装,按QC/T ××××—×××× 汽车柴油机燃油滤清器试验方法第6.8条规定的参数进行振动试验,不允许出现开裂、变形、漏渗等缺陷。
4.3 密封圈材料
总成的密封圈应采用耐油的弹性材料制造。
4.4 防锈处理
总成中所有钢、铁制的零件应有防锈措施。
4.5 外观
4.5.1 总成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折皱、碰伤、抽毛、尖角、毛刺等缺陷。
4.5.2 总成表面的镀、
涂层应均匀、光滑,不允许有污物、流挂、露底、剥落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性能试验方法按QC/T ××××—×××× 汽车柴油机燃油滤清器试验方法的规定。
5.2 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每只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
6.2 出厂检验
6.2.1 检验项目为4.1、4.2.1、4.3和4.4项。
6.2.2 抽样方案应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2年进行一次检验;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4条规定的所有项目。
6.3.2 抽样方案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不能少于3件。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只产品上应标明:
a) 厂标或商标;
b) 产品型号和执行标准;
c)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要明了扼要,标志应明晰,部位、尺寸按产品图样的规定。
7.2 每只产品包装前应干净,并经防锈处理。进、出口应采取防尘措施。
7.3 包装好的产品,必须装入硬
纸盒或木箱内,并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伤,包装箱外应标明:
a)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 产品名称、型号和执行标准;
c) 出厂日期、数量和毛质量;
d) 包装箱的体积,长×宽×高 mm;
e) 收货单位及地址;
f) “防潮”、“小心轻放”等标志。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制造单位应保证产品在12个月内不致锈蚀。